2006年8月28日至9月1日,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初步了解我区矿业开发中环境保护情况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环保局有关专家,重点对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和阿尔泰市的七家企业就矿产开发中的环保情况进行调研。调研时与当地党政部门领导、矿山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并到一些企业实地查看。调研组认为, 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三条山脉是我区重要水源地,也是金属矿产的主要蕴藏区。矿产开发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是金属矿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保护的重点区域应是重要水源区、重要河流流域。阿尔泰地区在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中,较好地处理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阿勒泰地区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实施矿业开发的项目中,无论规模大小、投入多少一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三不审批”,即:对生态环境有长远影响的不审批,容易造成生态污染的不审批,不符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不审批;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截止2006年8月底,全地区矿业建设项目139个,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较好。
(二)采取措施治理矿产开发中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在企业作业中,要求所有的采矿点剥离废石和选矿废石废渣必须实施定点集中堆放,做到边开发、边利用、边复垦。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尾矿库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并足额投入生态治理资金,保障生态治理工作正常开展。对于矿业开发规模较大、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对不重视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乏力,造成生态破坏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无望的实施停产治理。目前,阿勒泰地区基本上每家企业用于兴建尾矿库和生态治理方面的资金占企业总投资的15%以上。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同时,加强矿业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督促实施矿业开发的企业和部门对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进行恢复和治理。
(四)加大生态治理投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矿业开发中,采取企业预交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方式督促企业治理在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对于已经废弃的厂矿,坚持有效利用的原则,主要采取就近利用并由受益者负责实施生态复垦的措施,不能利用的由政府负责投资实施生态复垦。2004-2005年度,全地区投资2500万元完成了屯河水泥、宏泰、蒙库、铅锌矿等六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新鑫矿业股份公司几年间共投入技改和环境治理资金2000多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 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对环保投入也具有经济效益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主动投入资金搞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矿区环境保护工作缺乏对生产、生活环境和矿区生态环境评价和环境安全的评价。矿区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据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厂内生活污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标,尾矿坝废水中砷超标,喀拉额尔齐斯河水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态氮超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目前,《环境保护法》及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体、大气、自然景观等相关的法律和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各类排放标准为环境评价和保护的主要依据,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评价标准、环保事件界定过于概括,具体操作有一定困难。另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调查中发现,矿产开发企业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行为,等到投入生产或试运行后,才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四)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环保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调整。矿山企业负责环保工作的部门均为“安环科”,但人员配备有限,科室工作基本以安全为主。调研中有的企业不能提供与环保有关的制度、规定、环境评价报告、环保验收和审批报告、环保工作记录或档案资料、排放监测记录等。环保工作比较薄弱,某种程度上环保工作流于形式,存在一定的环保安全隐患。
三、建议
针对我区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重要河流流域矿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区一些河流流域内往往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其流经区域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农、林、牧业和工业区。如果矿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抓的不好,尤其对废弃矿、废石堆场如不能及时有效的填埋和环境保护,恢复当地生态环境,一旦出现暴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的环境事故造成污染,将影响到河流下游数百万人口的生活和生产。因此自治区要制定重要流域环境保护条例,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矿产开发中的环保标准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二)因地制宜,分区管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自然条
件差异较大,不同地域所面临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问题不尽相同,保护工作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各有侧重,避免生搬硬套对资源开发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因此有关部门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全区进行比较详细的环保分区并划分环保级别、区分重点防治企业、配套相应的规定或标准,以利于企业具体操作落实和政府环保部门的具体执法。阿巴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宏泰矿业)对废石堆场附近进行植被恢复,对以前低品位矿石采取预选、回收、利用方法以及废石填坑、井下废石铺设矿区道路等措施,喀拉通克铜镍矿废渣充填井下采空区的作法和经验值得推广。
(三)企业设立专职环保机构,建立健全监督监测制度。
应该针对企业环保机构设置、环保工作机制、环保计划编制、环境监测、环保档案管理、环保技术力量及设施配备等方面,制定相关规定或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和监测制度,以提高企业环保工作技术和管理水平。环保重点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四)重点区域或企业执行环境保证金制度。任何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都是建立在环保措施达标的前提下做出的,即使通过了环境评估,也并不意味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了。如果没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机制,造成环境事故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可以考虑对重点环保区域的企业实施环境保证金制度。
参加调研活动的有:委员会副主任、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组书记李琳,委员、新疆有色地质矿产勘查院院长闫存兴,委员、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调研员贾长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高级工程师卓长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总工程师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