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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环保局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2007-07-31  来源: 福海县环保局

2007年6月22日,福海县环保局接到解乡水利队村民曹天祥等3人的举报称:近1个月来,有一外地人在本村内建塑料厂,生产期冒着黑烟,且气味难忍,饮用水已不能饮用。并转交了《福海县信访局信访事项交办单》(福信3字[2007]第5号)。
    福海县环保局派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经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是:业主王桂华(系福海县城镇居民)没有办理有关环保手续,也未向环保局申报,购买原福海县废旧塑料再生颗粒加工厂的设备,在解乡水利队一民房院内利用旧塑料编织袋与食品袋加工塑料再生颗粒,产生的废气经9米高的烟筒直接向环境排放,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在进行清淤时,沉淀池的污水就直接排入东侧的自然坑内。此行为违反了《环保法》第26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下达了《环境保护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并在6月30日以前到环保局接受处理。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村村民均安装了自来水。
    塑料再生颗粒加工产生的恶臭气体,目前没有处理的办法和设备;产生的废水也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入乌伦古河河滩水体环境中,造成该区域一定程度的空气和水体环境污染,而且该加工场所处于居民居住区内。
根据该业主王桂华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该项目的污染状况,以及该加工场所周围的环境状况,经我局7月20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加工场所业主王桂华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该加工场所停止生产活动。2、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我局于7月20日向该加工场所业主王桂华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30日,该加工场所业主王桂华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7月 30日,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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