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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引入社区全面发展,促进社区的环境建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全疆创建绿色社区活动进程制定本办法。

二、绿色社区创建过程是一个逐步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创建绿色社区必须遵循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创建计划、实施创建计划、自我检查与评估四个步骤。

三、各地围绕自治区创建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可行的创建标准。

四、“绿色社区”的考核纳入到“文明社区” 的考核中统一考核,但必须建立独立的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档案。

五、绿色社区的创建分县(市)级、地州市级、自治区级三个级别,各地负责相应级别的命名工作,同时负责向上一级的推荐工作,推荐必须采用自下而上的形式。

六、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的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每四年复验,复验合格继续保持荣誉,否则取消其荣誉。

七、自治区绿色社区创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区绿色社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期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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