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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政厅
新文明办[2004]03号
关于将“绿色社区”活动纳入创建 “文明社区”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明办、环保局、民政局,各地州市文明办、环保局、民政局: 生态文明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绿色社区”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社会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化的有效载体,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市民的环保意识、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途径。为了将自治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起来,经研究,决定将“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纳入自治区“文明社区”创建工作中,统一进行考核。达到“绿色社区”考核指标的,将颁发自治区级“绿色社区”证书。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将“绿色社区”考核指标纳入“文明社区”的综合考核指标中,并作为“文明社区”考核中必备的指标之一,若达不到“绿色社区”指标的不授予“文明社区”称号。 二、对已获得“文明社区”的,在届满复验时,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绿色社区”的考核指标,统一考核、命名。 三、创建“文明社区”条件尚不具备的社区,可先期争创“绿色社区”。
附件:1.自治区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方案 2.自治区级“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自治区文明办 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民政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绿色社区 创建 文明社区 活动 通知
附件1:
自治区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创建“绿色社区”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社区文明水平为目的,鼓励公众参与,将创建工作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点带面,逐步实施,循序渐进,不断提高,把全区城市社区与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环保模范城区,为我区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创建原则 (一)整体发展的原则 “绿色社区”建设要与“文明社区”、“卫生社区”等建设密切结合,纳入到社区的整体建设之中,通过“绿色社区”建设,健全社区的环境管理体系,使社区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二)不断提高的原则 “绿色社区”建设是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过程。在目前条件下取得的最好成绩并不代表着最终结果,而是要在保持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巩固、提高、发展。 (三)共同参与的原则 “绿色社区”建设与社区的方方面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体现着共同参与的原则。如通过以家庭为单位的评选“绿色家庭”活动,使社区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老人、学生、儿童一起参与“绿色社区”建设;通过共建活动,使驻社区单位成为“绿色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 (四)特色发展的原则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特色建设是“绿色社区”长久生命力所在。各地应根据“绿色社区”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的人文地域特色,使“绿色社区”建设灵活多样,生机勃勃。 (五)资源整合的原则 在“绿色社区”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热情和智慧,调动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团体的力量,将各方面的人、财、物等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共建“绿色社区”。 三、“绿色社区”的创建程序 (一)“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是自治区“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考核验收时,要吸收当地环保部门人员参加。创建程序同于自治区“文明社区”创建程序。 (二)对已获得“文明社区”的,在届满复验时,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绿色社区”考核指标,统一考核、命名。 (三)创建“文明社区”条件尚不具备的社区,可先期争创“绿色社区”。 (四)各地、州、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参照自治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要求执行,积极开展争创地、州、市级“绿色社区”活动。 四、“绿色社区”的标准及考核要求 (一)“绿色社区”的标准 1.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有完备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有节水节能和污染防治的措施,有一定的环境文化氛围,社区环境安宁、洁净优美,绿化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没有发生过重大环境事故(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 2.对照《自治区级“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见附件2),其中“基本条件”中的3项指标已完全符合,其余“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公众参与”等方面的19项指标有15项以上达标,且针对未达标的指标制定了改进计划和措施的社区,可以通过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的考核验收。 3.各地、州、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创建“绿色社区”指标。 (二)“绿色社区”考核要求 1.将“绿色社区”考核纳入“文明社区”的综合考核指标中,作为其中一项考核指标统一考核。 2.考核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创建自治区级“绿色社区”工作总结(在总结中应对暂未达标的项目提出改进计划和措施,并承诺整改时限)。 (2)与创建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相关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3.自治区考核小组通过现场检查硬件设施、走访居民、问卷调查、公示征求居民意见等形式进行考核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将颁发自治区级“绿色社区”证书。 4.自治区级“绿色社区”考核指标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自治区级“绿色社区”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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