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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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暑,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加大了查处环境违法的力度,加快了工业污染治理的步伐,使工业污染防治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近年来,环境违法行为又有所抬头。为此,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5月28日召开了“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全面部署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后,自治区环保局通报了2001年以来我区暴露出来的环境违法和污染反弹情况,井提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要求。
    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开展好自治区的专项行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我区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将自治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死灰复燃问题。
    (二)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限期淘汰列入淘汰产品、落后工艺目录的产品和生产工艺。
    (三)在自治区明令禁止开荒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违法开荒问题。
    (四)滥采乱挖及违法收购、加工甘草、麻黄革、大芸、雪莲等野生药用植物问题。
    (五)依法停产治理、停业整顿期间,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或开业经营问题。
    (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扩大生产能力问题。
    (七)未进行“三同时”环保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生产或停止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问题。
    (八)未按照要求安装或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问题。
    (九)拖欠或拒缴排污费。
    (十)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
    (十一)不按环保规定进行建设,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十二)未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储运、处置有毒化学品。
    (十三)引进污染严重生产设备、设施或转嫁污染问题。
    (十四)其他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本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安排
    (一)各地要组成由主管环保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经贸、监察和各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协调联动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反弹情况检查和查处,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二)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各地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反弹工作开展全面调查“对于检查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该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监察和司法部门,务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惩。
    (三)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行动措施。各地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迅速组成调查小组,制定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立足切实解决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忌形式主义。
    (四)加强信息传递,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为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依据。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的调度和传递工作,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可靠。并将信息调度工作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于2002年6月1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
    (五)对自治区通报和群众反映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实与查处情况,应于6月2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环保局。
    (六)本次专项行动于2002年9月30日前结束,2002年6月—9月期间,各地必须每月10日和25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局。并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环保局。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8月——9月组织专项行动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