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10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
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
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
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
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
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
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
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
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记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
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
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
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
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果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
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
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
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
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
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
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
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其他特殊
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
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
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
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
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
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
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
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
公告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
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
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的使
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
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
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
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
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
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
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
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
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中等活动使用音响
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
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
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
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
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
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
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
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
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
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罚款
( 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
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
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
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
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噪声排放”
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 二) “噪声敏感建筑物”
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
安静的建筑物
( 三)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
住宅为主的区域
( 四) “夜间”
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 五) “机动车辆” 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 年3 月1
日起施行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
年6 月25 日环发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
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
题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现通
知如下
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
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
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
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
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
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
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
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
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
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
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
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
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
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予以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请执照的
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
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及采取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
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
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各地环保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1999
年11 月15 日之
前对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噪声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各地
应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应充分发
挥新闻舆论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配合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扰民的营业性饮食
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予以曝光
请各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于1999
年12 月15 日之前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在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8 年4 月26
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8 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来临为在高考期间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
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除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
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外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 一)
禁止进行产生噪声超标和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
( 二)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和干扰学生学习
( 三) 严格限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四) 防止露天娱乐和集会等噪声扰民
( 五) 严格控制机动车辆喇叭噪声扰民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
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对高考期间产生的环境噪声超标和扰民活动进行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