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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新环科发[2003]220号
关于开展创建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3年7月29日印发
附件2: 新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实施方案
一、依据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新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查符合各项要求的小区,可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 (1) 申报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可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物业公司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地、州环保部门组织当地环境监测站对小区噪声进行监测。由地、州环保局根据预审结果向自治区环保局推荐申报。 2、申报内容 (1)填写《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其中附件应包括: a、小区平面位置图(A3幅面)。图中应标明小区内各建筑物规模、层数和位置;小区内绿化用地;小区内主要商铺的位置和具体名称;小区外主要街道和周围主要建筑、企业和单位;小区内停车场、车库、锅炉房、水泵房、煤气站等公建位置;噪声监测点位置。 b、地市级监测站噪声监测报告。 c、小区居民环境公约。 (2)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报告。应包括小区的自然、社会环境概况,创建过程中采取的各项保障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3)地、州(市)环保局推荐材料。 3、评审考核 (1)自治区环保局收到申报安静居住小区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有关专家到申报小区进行现场考核。 (2)现场考核: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现场检查。现场考核后写出考核意见。 4、审批命名 自治区环保局根据专家考核的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符合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条件的,由自治区环保局批准,授予“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称号,并颁发证书、授牌。 三、验收标准 1、基本条件 (1)小区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已达到功能区划的要求。 (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噪声环境质量一类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3)小区的规模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小区占地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 b、小区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 c、小区居民户数大于400户。 2、管理技术指标 (1)小区物业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安静小区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物业设立专门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产生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2)变、配电设施应与居民楼分离设置,楼内其他公用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民休息产生不利影响。 (3)城市主要街道或高速公路两侧的小区,其边界设置有必要的噪声消减装置。 (4)小区内开办的饮食、洗浴、娱乐、修理、加工、印刷等生产经营项目均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并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Ⅰ级排放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5)小区内进行装修的居民应向物业部门申报和登记,每日装修作业时间应控制在9:30至22:30;其中使用电锯和电钻等高噪声工具的作业不得在节假日进行,平日作业时间应控制在10:30至21:30。 (6)每日9:00前,23:00后,小区居民不得在家中和小区内演奏钢琴、小号、萨克斯、笛子等高音乐器。其余时间演奏也应适当控制音量。 (7)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不应影响邻里居民,适当控制音乐播放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 (8)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禁止农用运输车进入小区;夜间摩托车进入小区应熄火推行;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 (9)对小区内居民饲养的宠物进行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有措施防止饲养宠物产生噪声。 (10)小区周围50米之内无早、夜市和集贸市场。 3、其他指标 小区内绿化率、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建设部门的优良小区的标准。 4、保证措施和居民满意度 (1)安静居住小区应建章立制,公示小区居民,共同遵守。街道办事处和物业部门应设立专门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产生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2)居民对小区环境质量满意率不低于95%,噪声扰民投诉能依法解决,结案率为100%。 四、考核、验收 自治区环保局收到地、州环保局书面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小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提出考核意见。 五、审批、命名 自治区环保局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审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小区,正式命名为省级“安静居住小区”,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六、复查 地、州(市)环保局每年对“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每两年对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进行一次复查,并且不定期进行抽查。已命名的小区,若有以下情况发生,将取消其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1、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小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2、一年内,小区周围及小区内群众对小区噪声进行投诉,经查实超过三起。 附件3: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申请表
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 申请表
小区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
附件材料: 1、小区平面位置图(A3幅面)。 2、地市级监测站噪声监测报告。 3、小区居民环境公约。 4、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报告。 5、地、州(市)环保局推荐材料。 6、小区获奖证明材料。 7、小区环境彩照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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