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
安静居住小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新环控发[2004]182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创建自治区级
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通知》环
发[2002)169号我局决定在全区城市内实施创建“自治区安静居
住小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应把创建“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
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加强宣传,使创建工作得到社
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
二、结合本地实际,最少选择1—2个(乌鲁木齐市3—5个)
在物业、环境等方面管理优秀的居民居住小区,作为此次活动试
点小区。
三、由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国家环保总局《安
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和自治区环保局《新疆创建安静居住
小区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选定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创
建方案,并于2004年8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传真报我
局。
四、环保部门要指导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组织当地环
境监测站对小区进行不定期环境监测,进行阶段性检查。
五、自治区环保局收到地、州、市环保局书面创建方案和阶
段检查结果后,将组织专家组到小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提出
考核意见。
六、自治区环保局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对上报的小区进行
审核,经审查确实符合条件,该小区将正式命名为“自治区安静
居住小区”,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在《新疆环境保护》互联网上
向社会发布。请各地于2004年8月1日前,将上报材料报送自
治区环保局污控处。
联系人:王 宁
电 话:(0991)2337919
传真:(0991)2819429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环发[2000]169号]
附件:2、
主题词:环保
安静小区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4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9号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
[2001)196号)中提出的“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
出的环境问题”和“运用激励机制,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的要
求,我局决定在全国城市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通过创
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管理优秀、生活安静舒适的居住小区典范,
以此进一步推动城市伪环境噪声管理。现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充分重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把其作为为民
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要加强宣传,使得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使“安静居住小区”真正成为居住区的典范。要严格考核,确保创建上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照我局制定《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或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实施要求进行自查,各项指标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城市环保部门根据申请,按照要求,对全部指标合格的,确定为“安静居住小区”。城市环保局可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或可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对命名的“安静居住小区”,命名单位应定期进行复查,并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三、“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各地可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具体操作程序和
评分标准,使之更加符合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附件: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主题词:环保
噪声
安静
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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