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创建安静居住小区               

创建 安静居住小区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新环控发[2004]182

     

关于开展2004年度创建自治区级
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通知》环
发[2002)169号我局决定在全区城市内实施创建“自治区安静居
住小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应把创建“自治区安静居住小区”
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加强宣传,使创建工作得到社
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
    二、结合本地实际,最少选择1—2个(乌鲁木齐市3—5个)
在物业、环境等方面管理优秀的居民居住小区,作为此次活动试
点小区。
    三、由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国家环保总局《安
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和自治区环保局《新疆创建安静居住
小区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选定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创
建方案,并于2004年8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传真报我
局。
    四、环保部门要指导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组织当地环
境监测站对小区进行不定期环境监测,进行阶段性检查。
    五、自治区环保局收到地、州、市环保局书面创建方案和阶
段检查结果后,将组织专家组到小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提出
考核意见。
    六、自治区环保局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对上报的小区进行
审核,经审查确实符合条件,该小区将正式命名为“自治区安静
居住小区”,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在《新疆环境保护》互联网上
向社会发布。请各地于2004年8月1日前,将上报材料报送自
治区环保局污控处。
    联系人:王 宁
    电 话:(0991)2337919

    传真:(0991)2819429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环发[2000]169号]

    附件:2、

 

主题词:环保  安静小区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4610印发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9号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
[2001)196号)中提出的“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
出的环境问题”和“运用激励机制,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的要
求,我局决定在全国城市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通过创
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管理优秀、生活安静舒适的居住小区典范,
以此进一步推动城市伪环境噪声管理。现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充分重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把其作为为民
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要加强宣传,使得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使“安静居住小区”真正成为居住区的典范。要严格考核,确保创建上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照我局制定《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或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实施要求进行自查,各项指标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城市环保部门根据申请,按照要求,对全部指标合格的,确定为“安静居住小区”。城市环保局可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或可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对命名的“安静居住小区”,命名单位应定期进行复查,并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三、“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各地可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具体操作程序和
评分标准,使之更加符合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附件: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主题词:环保  噪声  安静  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12月6日印发
 

                   [首页] [宣教中心] [宣传教育] [环境现状] [最新动态] [生态样样观] Email Me!

如有关于本站点的问题或建议请给我发邮件            

版权所有(CY) 2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宣教中心

建议版本IE4.0以上